民营资本进入银行,法律上没有障碍,实践中也已经比较普遍,但真正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还比较少,真正自担剩余风险的并不多。
据监管机构内部人士透露,本次试点主要试两条:一试自担风险的新机制。具体来讲,一是让资本说话的公司治理机制,二是让资本决策的经营管理机制,三是让资本所有者承担风险损失的市场约束机制。资本享有对剩余价值的索取权,因此应对剩余风险承担责任。
二试模式。民营银行四种主要经营模式体现了银监会有限牌照监管思路:“小存小贷”(限定存款上限,设定财富下限);“大存小贷”(存款限定下限,贷款限定上限);“公存公贷”(只对法人不对个人);“特定区域存贷款”(限定业务范围、区域范围)。
尚福林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说,此次试点的民营银行与商业银行都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,适用同等的国民待遇,接受相同的监管管理。在这一前提下,此次试点银行还具有一些个性特点,主要表现在:
一是突出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。试点银行要建立完全由资本说话的公司治理机制,要依法建立董事会、监事会、经营班子和开展业务,独立自主地去经营。
二是突出特色化业务、差异化经营。重点是服务小微企业,服务社区功能等,以完善多层次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。
三是突出风险和收益自担的商业原则。重点是要依法做好风险管控和损失承担的制度安排,也就是说要制定“生前遗嘱”,防止银行经营失败后侵害消费者、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。
四是突出股东行为监管。重点是要依据现行的法律和法规,监管银行和股东的关联交易、股东对银行的持续注资能力和它的风险承担能力,防止试点银行成为股东的融资工具。
尚福林说,这方面整体上讲我们还缺乏成功的经验,所以要试点,通过试点以后,再逐步推广3月11日,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也强调,民营资本在入股银行时,应选择持续经营的良好主体,以自有资金入股,避免代持的情况。再次,发起企业的主要控股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,作为试办民营银行的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,应为中国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(外国永久居留权)。
阎庆民还透露,试点初期不先行制定统一规则,由发起主体自主创造自担风险的模式,自愿承诺承担经营失败的剩余风险,对存款或其他债权实行全额或差额赔付,相关赔付责任应有健全的法律手续,明确、充分的体现在银行章程中。